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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农规院专家做客湖北之声,解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 来源:省农规院  阅读次数:2615  发布时间:2025-6-5    

      • 近日,湖北省农业规划设计研究院规划所副所长、高级规划师冯华受邀参加湖北之声《长江云说法》节目,在线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下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主要内容。

        2025年5月1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正式施行。节目现场,冯华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职能及成员权利义务等关键条款进行了解读,同时就网友关注的重点问题,进行在线互动和交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农村的重要实现形式。冯华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颁布,标志着在国家顶层设计层面已经确定好了乡村产业发展的重要主线,即主要通过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来具体实现乡村振兴的战略目标。主线确立后,有利于各方参与主体更好地找准各自定位,积极参与乡村振兴。通过立法方式把国家的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规范后,更具有稳定性,确保能持之以恒、久久为功地推动集体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

        冯华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颁布和施行,有利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财产权益。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和成员确认规则,规范了农村集体财产的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有利于形成既体现集体组织优越性又调动农民个体积极性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让广大农民分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农民共同富裕。

        冯华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一大亮点,在于对妇女权益的特别保护。法律明确,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还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离婚、丧偶等原因而丧失成员身份。又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只要是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这就避免了“外嫁女”群体可能面临的权利“两边空”的情况,均有利于妇女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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